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