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海洋牧场规划区内开展海洋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定执行。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海洋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