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牧场建设主体在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