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牧场建设主体在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