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