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