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