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区血液管理机构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市卫生健康部门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