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区血液管理机构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市卫生健康部门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