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献血条例/第三章 献血管理第十六条有效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