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全市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和适龄公民人数,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区人民政府。

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拟订本区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各单位(包括中央和外省、市、自治区在本市的单位,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