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工会应当对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