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工会预算,从本级工会经费列支。

基层工会可以给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适当工作补助;根据劳动法律监督成效,给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