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组织和职责第十三条已修改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本区域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二)受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根据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协商和处理;(三)根据本条例规定,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四)向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五)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