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防安全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电动车停放场地。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