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防安全第三十五条有效电动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禁止电动车在住宅楼、公共建筑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