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第三十三条有效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需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