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颐养之家设施管理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颐养之家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