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颐养之家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颐养之家设施管理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颐养之家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