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沿岸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设立或者明确工作机构(以下称沿岸区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所辖滨水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