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