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加强滨水公共空间内及相关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文物的保护,发挥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