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二条已修改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