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供水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