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