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