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第十条有效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一)符合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