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