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遗址、故居、旧居上刻划、涂抹,或者擅自设置、刻划、涂抹、损毁、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