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一)举报涉嫌恐怖活动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三)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