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一)举报涉嫌恐怖活动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