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二十五条有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保藏机构等,应当依照规定落实对传染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过程的管理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防止丢失、泄漏或者被盗、被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