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十八条有效道路长途客运、省际水路客运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对客户进行实名售票、实名查验和物品安检;对客户身份不明或者拒绝实名查验,以及违反规定携带、托运违禁或者管制物品的,不得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