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水表使用前,须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轮换。结算水表的正常检修、更换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损坏的由用户赔偿。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