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