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隐蔽的供水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阶段验收。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