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的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