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地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向城市供热提供蒸汽、热水的生产单位。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城市供热经营权的供热服务单位。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按规定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或个人。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输配设施、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