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城市供热价格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城市供热中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仪表安装等涉及用户的供热设施建设、维护和服务的主要项目的价格标准,应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供热主管部门核定。制定城市供热价格,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