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八条已废止热用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并有权向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