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五条已废止供热单位的供热运营和服务应当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信守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定室内温度检测点,并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合格率、用户报修处理及时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和检查设施运行情况,应出示供热单位有效证件,测试室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