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