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10%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