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焰火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