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下列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

(二)未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咨询指导等服务的;

(三)未制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的;

(四)未及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五)未落实有关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其他社会保障规定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