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教育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