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