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充分考虑教育教学和儿童、少年使用特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当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抗震设防;

(二)规划建设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