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