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车入位;(二)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三)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四)不得违法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六)不得在盲道、公交站点及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七)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