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停车服务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