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其他任何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