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