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