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三)夜间,是指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